吉林建筑大学质量评估中心
质量评估中心〔2024〕5号
学校各教学院(部)、相关负责部门:
根据《吉林建筑大学院部评估管理办法(试行)》(校字〔2024〕83号)要求,学校决定开展2023年度院部评估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一、评估对象
学校17个本科教学院(部)。
二、评估程序
1.学院自评
各教学院(部)依据《吉林建筑大学院部评估管理办法(试行)》(附件1)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相关要求,周密进行工作部署,认真准备自评材料,详实填报《吉林建筑大学院部评估自评表 》(附件2)(以下简称《自评表》)。
自评时间:11月26日—12月5日。
请各教学院(部)于12月6日前将《自评表》纸质版(由教学院(部)负责人签字盖章)与电子版一并报送质量评估中心,各教学院(部)自评支撑材料自行保存,备查。质量评估中心将对各院部填报数据完整性进行初步检查,针对存在填写疏漏或不完整项目与院(部)沟通进行补充。
2.数据审核
学校相关负责部门依据《办法》《体系》相关要求,对各院部填报《自评表》(复印件)中所负责项目进行审核,对有异议指标在相应栏内重新赋分,并由审核人签字盖章。
审核时间:12月9日—12月19日。
请各负责部门于12月21日前将本部门的初审结果纸质版返回质量评估中心,质量评估中心将各负责部门审核结果汇总后反馈至各教学院部。
3.实地交流与数据审定
(1)实地交流。质量评估中心将深入各教学院(部)进行实地交流、核实,听取院部意见及建议。
(2)数据审定。各教学院(部)对各负责部门的审核结果,如无异议,即为本单位《自评表》终稿。如有异议,经与相应负责部门协商达成一致,由相应教学院(部)党政联席会议确认后,形成本单位《自评表》终稿;如对异议双方未能达成一致,由学校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。
交流与审定时间:12月23日—12月26日,请各教学院(部)认真复核返回的审核结果。
请各教学院(部)于12月27日前将本单位《自评表》终稿纸质版(签字盖章)及电子版文件一并报质量评估中心。
4.结果公示
质量评估中心将评估结果向负责领导汇报,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。
公示时间:另行通知。
5.数据分析
12月23日—1月15日,质量评估中心进行数据分析,形成学校2023年度院部评估分析报告及各教学院(部)的年度评估报告汇编,适时向院部反馈。
三、工作要求
1.各教学院(部)要高度重视院部评估工作,保证采集的数据客观真实、明确具体、准确无误,并按要求报送。数据报送后原则上不得更改,严禁数据采集中弄虚作假。
2.各教学院(部)、负责部门要选派责任心强、业务熟练的同志负责数据采集、审核工作。
3.各教学院(部)对《自评表》中“得分依据(支撑材料概要)”栏目须详实填写,以保证相关负责部门在审核工作中顺利开展。
四、材料报送
1.纸质材料报送地点:行政办公楼B503-1室;
2.电子材料报送邮箱:质量评估中心评估科窦春雷OA信箱。
联系人:窦春雷
联系电话:0431-84566473
五、其他
1.数据统计时间范围:2023自然年,即从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相应数据。
2.未尽事宜:因《体系》内容经试行并进行了修订,不可避免涉及特殊问题或首次发生,具体由质量评估中心和负责单位解释。
3.请各教学院(部)、负责部门选派的相关工作人员以“部门+姓名+负责院部评估”为验证信息,通过扫码或加群号:686539059,进入“吉林建筑大学院部评估工作”QQ群。

附件:
1.《吉林建筑大学院部评估管理办法(试行)》
2.《吉林建筑大学院部评估自评表》
质量评估中心
2024年11月26日